迟到的正义——河南胥敬祥13年冤案纠错记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 [作者:诺盛] [日期:09-06-15] [热度:]
2005年3月15日,服刑13年的河南省鹿邑县农民胥敬祥跨出一道一道铁门,走出监号。“我没有抢劫,是被冤枉的。省检察院抗诉,我才能洗清冤屈!”胥敬祥的泪水奔涌而出。
震动河南的首例省检察院无罪抗诉案件——胥敬祥案,至此落下帷幕。
案中案 一起徇私舞弊案牵出胥敬祥沉冤
1991年春节刚过,河南省周口地区(现周口市)鹿邑县杨湖口乡接连发生十几起抢劫案。1992年3月,有人举报杨湖口乡闫胥庄村民胥敬祥身穿的一件绿色毛背心是被害人家里的被抢物品。4月13日县公安局逮捕胥敬祥,不久他招供曾伙同梁小龙以及他带来的绰号“红龙”“黑龙”等人共同实施抢劫。
胥敬祥被捕后,案件移交到县公安局预审股。预审员李传贵详细审阅认定胥敬祥犯有入室抢劫罪的151页材料时,疑窦重重。讯问时,胥敬祥大呼冤枉,否认自己参与抢劫,并称口供都是被刑讯逼供得来的。
“我当时认为抢劫事实不清,根据当时的证据无法认定胥敬祥有抢劫罪行。我向领导说明情况后就把材料转给了局里内勤,并在案卷里写了说明。”李传贵回忆当时情景。
1993年7月,有人举报李传贵故意抽调胥敬祥案情材料、藏匿犯罪证据。同年11月,鹿邑县检察院以李传贵涉嫌徇私舞弊罪提起公诉。县法院立案审理后,认为检察院对李传贵的指控没有事实根据,宣判无罪。县检察院抗诉,周口地区中级法院于1995年8月终审裁定维持原无罪判决。
1997年11月,河南省检察院周口分院再次指控李传贵有罪。李传贵徇私舞弊提请抗诉报告书放在了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公诉处检察官蒋汉生的案头。蒋汉生说:“我把李传贵案卷调来审查,发现李传贵当时的行为不构成徇私舞弊罪,反倒是与李传贵案件密切相关的胥敬祥抢劫案存在重大疑点。”
蒋汉生调取胥敬祥抢劫案的全部材料。李传贵案牵出胥敬祥的重大冤情。检察官蒋汉生从此走上了7年多的纠正错案之路。
疑点多 检察官千里奔波取证洗冤情
调卷审查结果让蒋汉生震惊!所有指控胥敬祥犯罪的证据均不成立。指控其8起入室抢劫的事实,绝大多数存在时间错误、对象错误、事实错误、供证互相矛盾、无作案凶器、无犯罪同伙、物证不能相互印证等情况。
而对那件关键证据——绿毛背心,胥敬祥被捕之后多次申辩是在集市上买的一件旧衣服,而且有同村村民胥祖国作证,但当时办案机关没有对胥祖国进行取证。
“1992年底,梁小龙被警方抓获。他否认与胥敬祥共同入室抢劫,更不知道什么‘红龙’‘黑龙’。”蒋汉生说,“胥敬祥招供那么多同伙,只有梁小龙被抓,梁小龙还说自己案发时就不在河南,更不知道那几个‘龙’。”
此外还发现,从胥敬祥家扣押的衣物都是随处可以买到的物品,在辨认这些“赃物”的时候,侦查机关采取直面辨认法,不符合侦查辨认法定程序。经鉴定,在十几份讯问笔录中的签名也不是疑犯亲笔所签。
蒋汉生开始复查案件。在监狱里,胥敬祥双膝跪地哭诉前情:“我被抓的第二天晚上,公安局的几个人将我捆绑住,先用棍子把我的脚打烂,后来用穿着皮鞋的脚跺我的脚踝骨,我疼得昏死过去。他们折磨我三天三夜。最后我不得不承认抢劫。”至今,胥敬祥右脚踝骨还是畸形。
蒋汉生终于在山西找到了正在那里打工的胥祖国。胥祖国证明了他和胥敬祥一起在集市上购买过多件旧衣服,其中就有这件绿色毛背心。
1998年至2001年,检察官们辗转河南、山东、山西几省,奔波千里,为纠正胥敬祥错案奠定了坚实的证据基础。
“胥敬祥8起入室抢劫案没有一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胥敬祥无罪。” 蒋汉生反复梳理证据后慎重得出结论。
百转千回 “诉讼苦旅”纠正错案难
胥敬祥被捕后,在监狱里开始了长久的“马拉松式诉讼苦旅”。
2001年3月,河南省检察院检委会讨论后,认为必须还案件以本来面目,指令周口市检察院对胥敬祥案向周口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5月,周口市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有关证据自相矛盾,胥敬祥案一审判决实属错判。11月7日,周口市中级法院指令鹿邑县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但再审期间不停止胥敬祥的刑罚执行。
2002年4月,鹿邑县法院维持原判决。周口市中级法院又经过10个月的审理仍然维持原判。错案没有被纠正。
2003年5月,河南省检察院认为此案属于错判,遂向省高级法院提出无罪抗诉。
一年以后,2004年6月,河南省高级法院对胥敬祥一案公开审理。检察官蒋汉生在法庭上为胥敬祥作无罪抗诉。
作为胥敬祥的辩护律师,汤路明感慨万千:“作为公诉人的检察官和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本来站在对立的立场上,可在法庭上却发表着相同的意见———胥敬祥无罪。这在我的律师生涯中,还是第一次经历。”
2004年12月,河南省高级法院下达了终审裁定书,撤销一、二审法院对胥敬祥的有罪判决,发回鹿邑县法院重新审理。
“胥敬祥在监狱服刑快13年了,即将刑满出狱,可案件又要进入新一轮的诉讼。让他出狱后再次面对未定的‘罪行’吗?这是对胥敬祥合法权益的继续损害。”蒋汉生心急如焚。
2005年3月13日,河南省检察院毅然作出决定,指令鹿邑县检察院撤回对胥敬祥的起诉,做不起诉处理。从检察环节终止了无限期的诉讼。
两天后,鹿邑县检察院向胥敬祥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这一天离胥敬祥服刑期满只剩15天。“是检察官和省检察院帮我活下来的。”胥敬祥泪流满面。
蒋汉生谈起这起错案,规范执法行为时难掩内心的激动。“错误的批捕、7次退回补充侦查、5年无法提起公诉,都是因为没有证据证明犯罪、没有查清犯罪事实。办案人员有罪推定,执法行为不规范,是错案产生的根本原因。”
“惩治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任务,二者同等重要,任何背离和偏颇都会破坏法律的公平正义,导致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蒋汉生沉痛地说。
冤案集之(八)“王树红强奸案”
丘北县农民王树红被疑强奸杀人,因此被羁押达299天。在真凶归案后,重获自由的他已经成为一个浑身是伤的残疾人。今日下午,接受指定管辖的官渡区人民法院将开庭,公开审理当年办理此案的三名丘北县公安民警,理由是涉嫌刑讯逼供。据悉,由于案情影响重大,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将派人前来关注审理。
王树红,现年30岁,丘北县锦屏镇马头山村民委员会磨依村村农民,小学文化。三年前,他体格健壮,随便就能抗起一百多斤的东西,是家里的头号劳动力。而现在,他是七级残疾,胸11、12及腰1、2椎体轻度陈旧性压缩性骨折,腰部呈130度弯曲,无法直立,走路必须拄拐杖,,活动能力严重受限,至少丧失了85%。看上去就象一个憔悴的小老头。
事件回放
1、电击逼供 农民变身"强奸犯"
2002年9月4日,王树红到丘北县城办事,下车后途经三鑫花园时,突然被一名男子拦住去路,并被强拉进了丘北县公安局。此人自称是丘北县禁毒大队副教导员,名叫刘自春,而抓王树红的原因是他"杀了人"。王树红回忆说,是在第三天的晚上,该局另外两名公安李光兴(时为丘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卢梁甲等人也来审讯过他,对他说:"你老实点,小姑娘都说人是你杀的。"他辩解说:"我天天在家种地放牛,怎么可能杀人!"为让他屈服,二人就对他采取了用木棍殴打,电击等手段进行逼供。几次三番后,他被人拉起手在早已准备好的"笔录"上按下了手印。
让王树红遭受冤枉的案件就发生在他失去自由前几天。2002年8月28日,一个名叫朱永琼的年轻女子被人杀害在县城里的安乐旅社中,死前曾遭到强奸。在刚刚立案约一周后,县公安局就从王树红口中取得了这样的供述:当天10时许,王树红来到安乐旅社嫖娼,与朱谈好价钱后一起进入了306房间。由于王拿不出现金,朱不愿意发生性关系。于是,王强行将其扳倒在床上,并用双手分开其双腿,强行发生了性关系。完事后,朱要40元,王不给,却提出"再来一次"。挣扎中,王骑到对方身上,恰住其脖子,然后用包带勒住脖子,又拿卫生纸和朱身上的一件红色衣服塞在她嘴里。见对方已经不能动弹,王便仓皇逃离了现场。
根据以上有罪供述,20029月7日上午9时许,戴着脚镣的王树红被带到丘北县安乐旅社指认作案现场,此时,他已经被打断了胸椎和腰椎。由于害怕再被打,他"非常老实"。于是,案件的前期侦破工作进行得非常顺利,当年10月10日,丘北县检察院批捕王树红。10月11日,在县一中门口召开了公开宣判大会,宣布王"因嫖娼杀人"被逮捕。
2 非常奇怪 关键证据全没有
由于案情性质恶劣并造成了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根据管辖方面的规定,丘北县检察院向文山州检察院移送起诉。文山州检察院受理后,发现该案存在大量疑点:第一、没有死者身体提取的遗留物(精斑)和王的血液(DNA)对比鉴定;第二、关于作案工具的供述前后矛盾;第三、王是否具有作案时间无法认定,关于此点,磨依村村民写有联名信,证实案发当日王在村里放牛。于是,州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先后两次把《提请逮捕书》退回丘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
任何强奸犯罪中,精斑鉴定是最为关键的证据之一,那么,为何本案中没有做这个鉴定呢?迫于压力,2003年4月,丘北县公安局委托云南省公安厅就死者身体提取物(精斑)和王的血液(DNA)作对比鉴定,结论为"两者不属同一人"。这个重要反证引起了文山州检察院高度重视,于是,办案检察官多次前往看守所提审王树红,王反反复复讲述了自己是被屈打成招的情况。
3 水落石出 真凶归案他无辜
在此期间另一起案子的告破,更证明了王树红的无辜。2003年6月24日,该案作案人名叫王标林交代:当日,由于母亲生病,他想找点钱买药,便打算到了抢劫小姐。为此,他专门买了一根小钢绳,挽成圈揣在口袋里就去了安乐旅社。遇到朱永琼(死者)。在和朱发生了性关系仅一分钟后, 他就掏出钢绳,一手拉一头,勒在了对方的脖子上。朱断气后,他翻遍其身上的口袋,都没找到钱。于是,他就装好钢绳,直接下楼去车站坐车回家了。
真凶落网不久后的2003年7月1日,王树红被一部警车从看守所送回了家。此时,他已被无辜羁押达299天,遍体鳞伤从未得到过好好治疗的他已经无法站稳,家人连拖带拉才把他搀进家门。2004年6月4日,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标林死刑。
4 七级残疾 他要索赔6万余
在这之前的4月26日,丘北县人民检察院作出(2004)1号《刑事赔偿决定书》,确认了本院当年对没有犯罪事实的王树红实施批准逮捕的错误。根据《国家赔偿法》相关条款,按照2003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决定支付赔偿金共16723.07元人民币。还没等检察院支付,王全家就表示:这笔赔偿实在太少,他们拒绝接受。
从恢复自由那一天时,王树红就一刻不停的在做着两件事:一是接受治疗,为此,家人到丘北县公安局索赔,公安称批准逮捕是检察院决定的,不应该又公安来赔;二是向有关部门强烈要求严惩当初在办案过程中殴打,并由此造成冤案的民警。2004年8月19日,县公安局刘自春、李光兴、卢梁甲3人被刑拘。9月2日,三人被正式逮捕。
由于全国媒体前期的持续关注,该案已经得到有关方面高度重视,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都将派出专人,对整个审理进行旁听。昨日,在云南治国律师事务所,本报记者同时见到了受害人王树红和他的委托代理律师李斌。由于全身还有很多伤都没治好,他无法自己行走,是在哥哥陪同下来的,看上去反应非常迟钝,听力和口头表达能力都明显还没恢复。代理人李斌介绍说:经鉴定,现在王树红是七级残疾,胸11、12及腰1、2椎体轻度陈旧性压缩性骨折,腰部呈130度弯曲,畸形的非常厉害,活动能力严重受限,至少丧失了85%。
此案由丘北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经云南人民检察院指定,移交到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由该院负责提出公诉,案由是涉嫌刑讯逼供罪。今日下午,官渡区人民法院将开庭,公开审理此案。与此同时,王树红将委托律师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索赔63502.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