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法律问答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 [作者:admin] [日期:09-05-15] [热度:]

法律问答
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现在怎么办?
《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五一期间遇到车祸的白先生犯了愁———
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现在怎么办?

 2004年五一长假的第一天,合肥市的白先生开车带着自己的家人准备出去旅游,谁知没走多远,就与一辆迎面驶来的桑塔纳轿车发生碰撞。白先生驾车带着家人出去旅游的计划就这样泡汤了。5月11日,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桑塔纳轿车驾驶员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白先生不服,但又不知怎么办才好。
根据以往的规定,当事人对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任认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重新认定。然而,5月1日开始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没有规定当事人不服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可以申请重新认定,那这样一来,白先生是不是就不能申请重新认定了呢?
笔者认为:白先生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如果该案进入诉讼程序,白先生可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
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的当事人可能会承担或者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这样就有可能会发生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因而,当事人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就要因事而异,采取不同的法律救济手段。
刑事诉讼中可申请重新鉴定

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司法机关追究肇事者刑事责任,往往都是肇事者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这样一来,在伤亡人数和无能力赔偿数额已确定的情况下,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就显得非常重要。当事人如果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据《刑事诉讼法》第121条、第159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05条的规定,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均可申请重新鉴定。
民事诉讼不能申请重新鉴定

民事诉讼中的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是赔偿义务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赔偿权利人主张权利的重要依据。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第28条分别规定了两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1.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而且有证据证明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2.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既不是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也不是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而是交警部门依职权作出的,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没有法律依据。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1992年12月1日发布的《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项有关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如果对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不服,可以举证证明其确属不妥,让人民法院对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不予采信,从而不用申请重新鉴定而直接可“推翻”先前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行政诉讼中不能申请重新鉴定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也是有关部门对事故责任人实施行政处罚的事实根据。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只能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且有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才能申请重新鉴定:(一)鉴定部门或者鉴定人不具有相应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因此,当事人也只能像民事诉讼那样,运用证据证明公安机关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事故责任的认定确属不妥,让人民法院不予采信。

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自我取证?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已经尘埃落定,有一点是司机无论如何也不能忽视的:发生事故后及时取证,以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人证要找目击者
  事故民警介绍, 
证据分为人证和物证很多种。当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果司机看到行人没有走人行横道、闯红灯或非机动车有猛拐现象,一定要询问旁边的车辆或行人有没有看到刚才发生事故的一幕,并留下目击者的姓名、联系电话等资料。因为事故民警一般会在发生事故后的5至10分钟赶到现场,尽量请目击证人留在现场,一同协助警方调查。这是人证。
  物证标出行人位置
  如果伤者需要马上送至医院,而警察又没到来时,可先用粉笔或可以画出痕迹的石块大概标出伤者倒地的位置。如果行人确为闯红灯或不走人行横道,交警在勘查事故现场时完全可以根据其倒地的位置和其他散落物测量出来。当然,司机如果随身携带相机或录像机,也可以自己拍下来,提供给办案民警。这是物证。
  受询多提供细节
  当司机接受民警询问时,一定要尽可能多的提供事故发生时和现场的细节。尤其是事故现场不能清晰地反映出司机采取了必要的刹车措施时,一定要向交警阐明自己踩刹车时遇到了什么情况,以致没有明显的刹车痕迹。
  提醒不服找法院
  需要提醒司机注意的是,一定要分清楚赔偿责任和事故责任。事故责任由交警进行认定,但赔偿责任,如果当事人双方没有要求,交管部门已经不再进行调解,当事人双方如有异议,可直接诉讼至法院。如果司机对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不服,也可以直接诉讼至法院。

两车相撞 车内受伤人员应向谁提出索赔?
郑州一位商人林某到广州出差,在乘坐广州某出租公司的出租车时,出租车与一辆相向行驶的无轨电车相撞,林某和出租司机当场受伤。林某经医院验伤诊断为面部右侧八处皮肤裂伤,右腿小腿骨折。林某住院期间,医院为其做了复位治疗。林某在广州住院期间的一切费用都由出租汽车公司垫付了。一个月后,林某转院回到郑州继续治疗,并产生了相关的治疗费用。
    事故发生时,经过交警现场勘察认定,无轨电车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出租车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后,出租公司就赔偿问题与公交公司进行协商,双方达成协议:由公交公司一次给付出租公司轿车修理费和车内乘客受伤的费用共计5.6万元;今后出租车内乘客受伤事宜由出租公司处理,与公交公司无任何关系。
    林某治疗康复以后与出租公司就赔偿一事进行协商,在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林某将出租公司告上法庭。林某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其因治疗多花的医疗费3.7万元、营养费3000元、因住院误工两个月的工资5000元,共计4.5万元。
    出租公司辩称自己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但应该追加公交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要求法院公正裁决。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按照客运合同的规定,承运人的义务是负责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原告系在被告履行运送合同义务中受到损害的,被告应承担违反合同的全部责任。被告与公交公司之间的交通事故系另一民事法律关系,与本案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不属本案的处理范围。关于违约赔偿的范围,应以原告的实际损失为限,除原告在广州治疗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外,原告在郑州治疗的费用,也可根据当地法院出具的医疗费证明予以确认。根据原告的伤情和医院出具的意见,原告受伤后所需的治疗和恢复期以两个月为宜,故原告要求赔偿两个月的误工薪金尚属合理,应予支持。
    据此法院做出如下判决:出租公司赔偿林某医疗费3.7万元,营养费2000元,误工费5000元,共计4.4万元。
    点评
    本案的事实清楚,情节并不复杂,受害人林某应当获得赔偿已是定论。但是,受害人是应从承运人处获得赔偿,还是应从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公交公司处获得赔偿,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
    当事人程序上的诉权是以实体诉权为基础的,因此,本案原告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只起诉承运人,未起诉负主要责任的公交公司,受理此案的法院也没有追加公交公司为本案的共同被告或第三人,都是从原告的实体诉权考虑的。
    本案因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乘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所涉及到的民事关系有以下几种:
    其一,原告因租乘被告的出租车所产生的出租客运合同法律关系。在此法律关系中,被告作为承运人的主要义务就是将乘客安全运抵目的地,因此,承运人如不能将乘客安全运抵目的地,依法不能确定免责的,就已经是违反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承运人因此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对被告享有实体上的请求权,也就对被告享有程序上的诉权,所以,原告起诉出租公司,并无不当。
    其二,原告因租乘被告的出租车,在出租车运行中,出租车被公交公司的无轨电车所撞,公交公司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公交公司因自己的过错侵权行为造成原告人身伤害,双方之间产生人身伤害侵权赔偿法律关系,公交公司作为侵权一方负有赔偿受害方人身损害的义务。据此,原告对公交公司享有实体上的请求权,也就对公交公司享有程序上的诉权,因此原告也可以起诉公交公司。
    正因为上述法律关系的原因,造成了本案程序上的不确定性,当然这点是可以通过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性质解决的。依据民法原理和法律的规定,无论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还是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都应和权利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相适应,即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本案的原告不论起诉出租公司,还是起诉公交公司,两者均对原告负有赔偿全部损失的责任,因此,可以在任一义务人处得到全部赔偿的情况下,受害人有权起诉其中任一义务人或起诉全部义务人。

交通事故索赔到底有多少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通事故致人身体损害的或死亡的,伤者或死者近亲属可以向对方索要赔偿,本网站对其进行了总结,将其分为三类,受伤未致残的、因伤致残的和死亡的,下面就这三项可以索赔的项目具体说明一下。
一、受伤未致残的
如果因交通事故受伤但还未达到致残的程度,那么伤者可以索赔的项目有7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必要的营养费;
二、因伤致残的
因交通事故致残,除第一条的各项费用外,还可以索要以下赔偿项目(6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三、死亡的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以下6项费用: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
另外,以上三种情况,受害人或死者的近亲属都可以向赔偿义务人索要精神抚慰金.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因伤致残如何作伤残评定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办理伤残评定的程序一般如下:
  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6、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如何保护交通事故现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后,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抢救伤者,并采取措施,对现场的范围,车辆行驶轨迹、制动痕迹、其他物品形成的痕迹、散落物等进行保护。当事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保护交通事故现场。
  1、不准移动现场上的任何车辆、物品,并要劝阻围观群众进入现场。对于易消失的路面痕迹、散落物,应该用塑料布、苫布、苇席等可能得到的东西加以遮盖。
  2、抢救伤者移动车辆时,应做好标记。
  3、将伤者送到医院后,应告知医务人员对伤者衣物上的各种痕迹,如轮胎花纹印痕、撕脱口,要进行保护。
  4、严防再次事故的发生。发生事故后,要持续开户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50米以外的地方放置警告标志,以免其他车辆再次碰撞。对油箱破裂、燃油溢出的现场,要严禁烟火,以免造成火灾,扩大事故后果。


怎样撰写事故经过?
事故经过材料应当客观、真实、能够全面地反映事故情况。其格式可参考如下: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等个人基本情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现场周围的重要环境、天气、道路状况。
  3、当事人及对方当事人的交通方式、车辆的行驶方向、所要达到的目的地。
  4、发现险情的路面情况及采取的安全措施。
  5、驾驶证的准驾类型、办理时间,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及车辆类型、牌照号码。
  6、预估事故的损失情况,抢救伤者和财物的基本情况。
  7、有关目击证人的情况及证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
  8、亲笔人或代笔人签字捺印。撰写事故经过日期。
  材料要用蓝黑钢笔书写,并且字迹要工整清楚。


申请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需具备哪些条件?
1、必须提交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这是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申请予以受理的首要条件。
  2、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应当有事实依据和理由。当事人不能既无事实依据,又无任何正当理由,主观地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当,要求重新认定。事实是否成立,理由是否正当,由重新认定机关审查认定。
  3、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不服,申请重新认定,必须在法定的15日期限内申请。
  4、重新认定的机关: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一般由区(县)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委员会作出,重新认定机关为该地(市)级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委员会。
  5、重新认定只有一次。重新认定决定是对该事故责任的最终认定,对重新认定决定不服的,不能再次申请重新认定。


如何撰写责任重新认定申请书?
重新认定的申请人必须是交通事故当事人。如果当事人是无行为能力或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或其近亲属认为交通事故责任有错误时,也可以以当事人的名义申请重新认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应当有事实依据和理由,不能主观地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当,要求重新认定,且应在接到责任认定书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递交重新认定责任申请书。
  责任重新认定申请书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首部包括:
  (1)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单位、住址、邮编、电话。
  (2)被申请人是哪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3)第三人,即其他事故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单位。
  正文应当写明何时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认定的事实理由,如有证据或证据线索也应写明,对事故责任有何具体要求。
  尾部须写明申请重新认定的年、月、日。


乘客免费乘车受伤,司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乘客免费乘车受伤,司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问:我表弟搭邻居刘某的小客车进城,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刘某承担全部责任。刘某称我表弟系免费乘车,不能获得赔偿,请问这说法对吗?
答:乘客乘车,就与司机之间就形成了一种旅客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所以不管乘客是有偿乘坐还是免费搭车,承运人都有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法定义务,如果承运人履行安全义务有瑕疵致使乘客受伤,承运人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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